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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律文化 对检察文化建设实践路径的启示
时间:2014-08-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就如一个没有文化的民族是没有根基的民族一样,一项没有文化的事业肯定也是没有根基的事业。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在检察工作实践中,已经逐渐形成了一套为广大检察人员所普遍接受和遵守的检察文化,这种检察文化既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创新拓展,同时也是新时期我国先进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有着鲜明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传统法律文化中关于法的认识的相关观念、理念在一般民众心目中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如果我们一味的去抄袭、引进外国法律理念只能是邯郸学步,收不到预想中的效果。正如张文显教授所描述的: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经过几千年的沉积、遗传、传播,已经渗透到了中华民族的每一根法律神经和血脉之中,深刻而广泛的影响着我们这个民族对法律的态度、情感、期待,形成了超稳定的心里态势、思维参照和行为模式。[1]所以,我们只有充分考虑国情,深入细致研究和分析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并对其进行合理的扬弃与科学的继承,才能真正推动先进检察文化的构建与完善,增强国家检察软实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贡献力量。

  一、 传统法律文化在检察文化中的主要表现

  研究传统法律文化在检察文化中的主要表现之前,我们需要厘清法律文化和检察文化的科学内涵。什么是法律文化?有学者指出,法律文化指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立法、司法以及对法这一社会现象的认识)的发展状态及其所取得的成果。从静态角度来看,它包含法律思想、法律规范、法律设施、法律艺术四个方面。从动态角度来看,法律文化既是指导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同时也包括此价值基础的社会化过程和方式。[2]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检察工作中创造、发展和传承的,体现检察工作职业规定性的检察观念、检察伦理和检察形象等精神成果。其主体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渊源是检察工作,存续方式是创造、传承和发展,本质是检察职业规定性。[3] 

  (一)推进性

  德主刑辅对检察文化发展具有一定的推进性。德主刑辅的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所谓的德主刑辅可以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进行概括,意即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应该以德礼教化为主,以法律惩治为辅。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历朝历代的当政者都非常重视为政以德,同时要求地方官吏要爱民如子、轻徭薄赋;影响到当代,党中央对这个传统的法律文化批判性的继承,提出了以德治国方略、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这里的批判性继承即是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批判性继承,进而上升为人文关怀。反映在司法领域的人文关怀,谢晖教授在《司法技巧与人文关怀》一文中做如下阐释:当下我国施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结合的治国方略,不存在谁为主谁为辅的问题,而是呈并驾齐驱之势。依法治国要求严格按照法律办事,以德治国要求法律进行人文关怀,两者结合起来就是要实现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人文关怀的形态,也即谢晖教授所提倡的,在法律之下播撒温情和关注人文,而不是要去超越法律播撒温情和关注人文。[4]故在这种德主刑辅的传统法律文化的熏陶和感染下,检察文化中自然而然的存在关注人文、以人为本的色彩,这种文化指导检察工作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人文关怀;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服刑人员的家庭背景、经济情况、受教育状况等方方面面的因素,引导、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

  (二)制约性

  1、身份观念、等级观念对检察文化发展的制约性

  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当中尤其强调宗法伦理、身份观念、等级观念,处处践行君臣、父子、尊卑、亲疏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各个朝代的法律也无一例外的反映了这种传统法律文化:在其法律中规定臣民、子孙对君父、官贵要绝对服从,亦即卑幼要服从尊长,鲜有对个人基本尊严和基本权利的关注。然而当代先进的检察文化的核心内容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最大限度的维护与保障,保障其平等的权利,不因身份、种族、阶级或者经济地位的差别而不同对待。固然,随着社会变革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我们在保障公民合法权利、推进先进检察文化构建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比如检查系统内部人才引进与管理的不断改进、检察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不断升级优化、“博学儒雅”高素质检察官队伍的不断塑造、“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核心价值观的政法干警队伍的壮大。但是以“公正司法、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为核心内容的当代检察文化的推进与完善,仍然会被这种身份观念、等级观念的传统法律文化所制约,在检察工作实践中会一定程度上存在唯领导意识、唯上意识。传统法律文化当中的这种落后因素我们要抛之弃之,检察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法办案,避免受到上下、亲疏、远近的干扰。

  2、法律工具论对检察文化发展的制约性

  在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治国安邦、驾驭臣民的有力工具,它由官吏去实施,对百姓进行统治,从而保证其政权的稳固。这种法律工具论,严重制约着我们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人员维权意识的确立和践行。检察文化以“公正司法、保证公民合法权利”为核心内容,这就要求我们在检察工作实践中要有较强的维权意识,把法律视为造福天下苍生的“公共武器”,而不是视为少数人强权的工具。这种法律工具论的传统法律文化阻碍当今先进检察文化的构建,使检察人员在某种程度上视检察机关为国家机器,片面的强调惩罚犯罪分子,忽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人员的尊重和保护。我们要摒弃这种落后的传统法律文化因素,落实到具体的检察工作实践中,要求我们检察工作人员在处理各种案件中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容易被忽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要重点维护。

  二、传统法律文化对检察文化建设实践路径的启示

  对于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我们一定要有辩证的思维,单纯否定或一味吹嘘其对检察文化建设的影响都是不恰当的。我们在去其糟粕的同时,要取其精华,为先进检察文化的推进与完善添砖加瓦,贡献力量。

  (一)突出人本文化

  检察事业能否持续稳定发展,作为检察软实力的检察文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设先进检察文化,检察机关要取传统法律文化之精华,德主刑辅、人文关怀,突出人本文化,推进人才兴检战略,致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检察队伍。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政治过硬,必须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业务过硬,要重视提高自身素质能力和水平,提升业务能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责任过硬,要敢于担当、负责,面对考验要旗帜鲜明、挺身而出;纪律过硬,要将尊规守纪铭刻在灵魂中、熔铸在血液里。),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干警的核心价值观、精神支柱和灵魂诉求,采用教育、启发、诱导、吸引、熏陶和激励等多种方式提高检察干警的思想道德修养,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检察队伍。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罪责刑相适应的刑事政策,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限制权力、保障权利,推进先进检察文化的构建与完善。

  (二)倡导法治文化

  建设先进的检察文化,检察机关要去传统法律文化之糟粕,身份观念、等级观念、法律工具论,倡导法治文化,用法治思维创新办案模式、化解社会矛盾,使法治思维成为检察干警自发的思维习惯和心里需求,建立稳定的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常态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检察文化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具有引领、规范、聚合、塑造、辐射等潜移默化的法治建设功能。具体而言,在法治文化引领下的检察文化,必须体现法律监督的属性,维护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管理。尤其是作为检察权人格化身的检察官要监督制约侦查权、审判权,以严的标准加强和推进廉政建设、执法公信力建设,切切实实做到自身净、自身硬、自身正,廉洁执法、取信于民。法治文化熏陶下的先进检察文化,其先进性是应当集法治文化、监督文化、廉洁文化三位为一体的,检察机关当立足长远、循序渐进,把其作为一项长期的事业永久的坚持下去,实现检察事业健康有序推进。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精神和灵魂,是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的强大力量。检察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取传统法律文化之精华、去传统法律文化之糟粕,在法治文化熏陶、引领下,紧紧围绕“文化育检、文化兴检、文化强检”的指导方针,将检察文化内化于心、固化于制、外化于行,推动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的健康、有序、稳定发展,进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0页。

  2武树臣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鸟瞰》,大象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3]谢鹏程:“检察文化的概念重构”,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5月第21卷第3期。

  [4]谢晖:“司法技巧与人文关怀”,载《检察日报》2009年2月19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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