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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检察文化“魂”与“体”的关系
时间:2018-06-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文化是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的总和,是内在灵魂和外在载体的有机结合。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必须正确处理好“魂”与“体”的关系,既要进一步拓展和创新检察文化之“体”,更要强化塑造和推崇检察文化之“魂”,努力实现强“魂”与健“体”的有机统一。

  一、重“体”轻“魂”不利于检察文化长足发展

  近年来,检察文化建设得到了检察机关的普遍重视,各地掀起了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热潮。然而,当前我国的检察文化建设还存在一些浅层化、简单化的倾向或问题:一是表面化、活动化。有些检察机关的检察文化建设工作多表现在加强办公场所环境文化建设和开展一些诸如演讲、征文、摄影等主题活动或其他一些文体活动。其着力点集中在一些看得见、摸得着的表层物质形式,而较少涉及价值观念、执法理念、职业精神等内核实质。二是同一化、特色少。各地的检察文化建设相似度较高,缺少地方特色,体现本院的发展定位不足,检察文化建设工作的方法和形式缺乏创新。三是缺规划、见效慢。有的检察文化建设工作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缺乏长远、细致的规划,局限于一时一地的文化活动的开展,存在工作零散和后继乏力的现象。四是研究浅、指引弱。目前,理论界、检察实务界对检察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工作还重视不足、关注不够,现有的理论成果较少,且还停留在概念构建、内涵整合的初级阶段,理论研究的薄弱,致使其不能更多地为实践提供正确指导。

  以上现象和问题,正是当前检察文化建设重“体”轻“魂”的集中体现。检察文化之“体”既有直观性又有易实现性,既可复制模仿又能“立竿见影”,在忽视检察文化之“魂”重要性的当前,检察文化建设的形式、物质载体往往成为了工作的侧重点和突破口。而过度偏重检察文化之“体”,致使检察文化建设工作简化为活动的堆砌、物质环境的添附,缺乏一以贯之的检察文化精神的培育和指引,缺乏凝神聚力的精气神的提炼和运用,这样的检察文化建设工作可能会停留在表面,甚至流于形式,其对提高队伍的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对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作用是要打折扣的。

  二、检察文化的“魂”与“体”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检察文化的内在精神价值与外在表现形式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是“魂”与“体”的有机结合,“魂”以“体”为表现,“体”以“魂”为指引,健“体”以强“魂”为主旨。

  “体”要以“魂”为统领。检察文化建设工作要在科学规划、精心部署下有序推进,其外在的形式要有内在的精神贯穿始终,即“体”要以“魂”为统领,否则,检察文化建设工作可能缺失精髓,漫无目标。

  “魂”要通过“体”来体现。检察文化之“魂”不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不是虚无缥缈的空概念,其本身要通过检察文化之“体”来体现、来实现,如果仅是倡导某种理念、某种价值追求,却并无具体的推动形式、落实方案,“魂”不附“体”,其“魂”也将毫无意义。

  “魂”“体”结合,以强“魂”为主旨。检察文化的“魂”与“体”紧密结合、有机统一,但两者并非是等量齐观的关系。检察文化建设工作需要通过各类文化活动的开展、物质环境的建造、行为准则的规范来进行,但这些外在形式并非目的,从一定层面讲,它只能是种手段,其最终的目的是通过强“魂”,凝聚精神力量,推动检察工作发展。因此,面对实践中偏重“体”的现实情况,我们应突出强调“魂”的作用。

  三、突出塑造检察文化之“魂”,发挥其凝神聚力作用

  当前,我们应突出打造检察文化之“魂”,着眼于塑造符合国情、检情、院情的检察价值观念、精神追求和行为模式,着力增强检察干警的职业责任感、使命感,激发干警干事创业的热情,向文化要驱动力、向心力、创造力。

  塑造检察文化之“魂”,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党的十八大报告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用“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24字高度概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和内核,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基本遵循。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递积极人生追求、高尚思想境界和健康生活情趣是一切文化活动的题中之义和必然要求。检察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最基础、最具统摄地位的价值观念为指导,确保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突出检察文化之“魂”,就要以检察机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载体,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文化活动,夯实检察干警的思想理论根基,推崇积极向上价值理念和法治信仰追求,为检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不竭精神动力。

  塑造检察文化之“魂”,要以铸造检察职业精神为目标。检察职业精神是检察干警在工作中的态度、责任、理想、作风、品质等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的精神的总和,是检察干警从事检察工作的内心力量、道德意志和价值倾向。良好的检察职业精神尤如一股强劲的源动力,促动检察干警尽职、规范、理性、高效工作。我们大力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突出塑造检察文化之“魂”就要以铸造检察职业精神为核心任务,不断总结提炼富有时代气息、具有检察特点、社会普遍认同的检察职业精神。当然,铸造检察职业精神不可能一蹴而就,它将是一个实践不断完善的过程,亦是理论深入探究的过程。在我们看来,检察职业精神可以从三个层面去理解:一是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这一层面理解,它应当具备一般国家机关的普遍职业精神,主要包括忠诚、为民、务实、清廉;二是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工作机关这一层面理解,它应具备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通职业精神,主要包括法治、公正、规范、文明;三是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层面理解,它应当具备与自身工作特点紧密联系的职业精神,主要包括尚法、护法、求真、正义。作为检察职业工作者,也只有崇尚法律,维护法律尊严,追求真实与真理,一心维护公平正义,才能更好地肩负责任、不辱使命。

  塑造检察文化之“魂”,要以自身实际为特色。检察文化建设在体现检察职业特点的同时,还应贴合各地各院的不同实际情况,反映各自特色。因而,塑造检察文化之“魂”需要结合区域实际、文化传承、自身发展定位以及检察队伍的实际情况,提炼出切合实际、得到广泛认同的检察精神,使全体干警自觉作为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从而通过践行精神文化,助推检察工作发展进步。近年来,我院结合东湖辖区区位优势和本院发展定位,提炼出了“以人为本、敢为人先,无私奉献、追求卓越”的东湖检察精神;结合职务犯罪形势和我院自侦队伍的能力素质,提炼出了“查明犯罪只是开始,证明犯罪才是目的”的侦查理念;结合连续三届获得“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窗口”的荣誉历史和“仲大姐民生服务热线”的品牌效应,提炼出了“困难告诉我,满意带回家”的控申接待理念。全院干警自觉以正确理念为指引,勤勉履职,勤奋作为,推动了检察工作的进位赶超和优化发展,几年来主要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顺利走上了文化强检的道路。

  塑造检察文化之“魂”, 要以队伍素质和检察形象是否提升为检验标准。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关键是要塑造检察文化之“魂”,其目的是要以这股精神力量催化出干警的战斗力量,推动检察工作发展进步。而检察文化之“魂”是否成功塑造、是否切实有效?其检验标准应体现在队伍素质和检察形象两个方面。检察文化之“魂”作用于人,其效果展现在检察干警法治信仰的坚定、职业精神的秉持、执法行为的规范、职业水平的提升,而这些都是队伍素质提高的重要要素,是队伍建设水平上升的标志;检察文化之“魂”外化于形,则直接表现为检察官形象、执法形象、执法公信力和亲和力的提升。因此,我们突出塑造检察文化之“魂”,应注重检察文化“以文化人”、“以文强人”的作用,聚焦队伍素质和检察形象两大指标,抓实工作重点,促进检察文化建设强有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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