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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退回补充侦查规范机制
时间:2017-06-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探索建立退回补充侦查规范机制

     强化公诉部门诉前主导作用

                              迁安市院  史文超

  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查刑事案件,认为需要进一步侦查,以补充原侦查中未解决或解决得不好的问题,而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或自侦部门进行的一项诉讼活动。由于侦查机关(部门)侦查能力的有限性以及司法实践中客观情况的纷繁复杂,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适用退回补充侦查程序的案件不同程度地存在。作为有权行使退回补充侦查权的检察机关应避免对权利的滥用,严格限制,慎重使用。正确、规范地适用退回补充侦查,对于保障公诉案件质量,加强对侦查机关(部门)的法律监督,更好地发挥公检执法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作用,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退回补充侦查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具体方式。其具有如下特性:一是退补的进行是为公诉之需,其根本目的是为提起公诉、交付审判,保障实体法的顺利实施;二是针对性较强,主要是为弥补以前侦查过程中事实、证据等方面的缺陷;三是具有重复性,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补救性措施,是对侦查活动的补充和延续,是在新的诉讼阶段中,针对新的情况进行的诉讼活动。四是属于一种刚性监督,是公诉部门根据其监督发现侦查机关或本院自侦部门在侦查活动中存在的案件事实、证据、程序规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求其纠正而在刑事程序中引起相应的后果。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该款修订了原有的存疑不起诉制度,对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特别是二次退查提出了新的具体要求。新刑诉法规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以后,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为防止因二次退查不力,在审查起诉阶段终止诉讼程序,出现涉检上访及案件处理等被动局面,我院公诉部门在阅卷的基础上,大力探索完善退回补充侦查机制,为进一步提升案件质量奠定基础。

    一、完善退回补充侦查说理机制,全面提升补查案件质量

  针对新刑诉法将退回补充侦查作为存疑不起诉的前置程序,应完善退回补充侦查说理机制,对退回补充侦查案件,要求承办人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应从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说明理由,认真撰写退查提纲,将要求补充侦查的事项明确写明。案管办应辅助公诉部门做好把关工作,在受理承办人退回补充侦查案卷时,应审查《补充侦查决定书》是否明确载明退回补充侦查的原因和侦查机关需要查明的具体事项。在实体性审查方面,要求承办人从主要犯罪事实、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犯罪构成要件的欠缺,主要情节未予查实、遗漏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事实尚未查清等方面进行全面说理。在程序性审查方面,要求承办人从侦查机关是否有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使退查案件目标明确,有的放矢,达到补查效果,提高案件质量。

  二、完善二次退查风险评估机制,减少涉检上访不良因素

  因为新刑诉法规定了在二次退查重报后,若证据仍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为防止因案件在检察环节终止诉讼程序,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引发涉检上访等不利局面,应制定二次退查风险评估机制。承办人在办理案件时凡需进行二次退查的,必须全面客观地综合分析个案情况,按照二次退查风险评估定级的要求,填写《退查案件风险评估表》,并将个人退查意见及风险评估表提交公诉部门进行备案,公诉部门以集体讨论分析的方式进行集体把关,将集体意见报领导审批后,方能进行二次退查。

  三、完善退回补充侦查监督机制,切实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针对目前个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案件久退不报,报而不查的现象,这就要求公诉部门在作出退查决定之后,不能一退了之,应当与侦查机关做好沟通工作,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及时掌握侦查动态。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案管办应对退回时间及应当重报时间进行登记,在法定退查期限届满前三日向公诉部门发出督促重报预警提示,要求承办人监督侦查机关在必要的时限内是否按照退查提纲完成补充侦查工作。同时案管办在受理侦查机关重报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时,应当对补充侦查时限及退查提纲完成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发现超期重报或怠于补充侦查的情况要及时向公诉部门反馈,督促其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在提升案件质量的同时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要构建新型的侦诉关系,这是一种诉讼模式的变化与革新。“以审判为中心”可以视为对实践中“以侦查为中心”现象的反思与革新,它意味着审判阶段是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是审前活动的终极目的,控辩双方的对抗在审判阶段会更为激烈,承担追诉责任的侦查、起诉一方只有更为紧密的结合,才能形成合力,有效查明案件、打击犯罪。因此,应当逐步构建新型的侦诉关系,强化公诉部门的诉前指导作用,建立退回补充侦查规范机制,发挥公诉对侦查的引导和规制功能。公诉人应根据庭审证明需要,以客观公正的视角,从应对法庭质疑和律师挑战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补充证据,更加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从整体上提高追诉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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