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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防火墙,谨防侵企犯罪
时间:2017-06-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筑牢防火墙,谨防侵企犯罪

近年来,我市经济迅猛发展,一大批钢铁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侵犯企业利益的刑事犯罪也相伴而生,这类犯罪以“骗、占、窃”形式为主。自2011年以来,侵犯企业利益的犯罪案件呈现出数量攀升、涉案金额增加、参与人数增多、犯罪手段多样化等趋势。而其中最让企业伤不起的要属监守自盗型的犯罪了,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虽然这些犯罪都有“内部人”参与,但根据企业性质以及犯罪手段的不同,司法实务中对监守自盗型案件的定罪量刑各有不同,以下笔者通过我院近年查办的几起典型案例说明刑事犯罪给企业带来的巨大侵害,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

开着货车去盗窃

白某、宋某系某钢铁公司保安,负责该公司二号门的保卫工作。2013年6月16日,白某、宋某利用值夜班的机会与事先联系好的货车司机安某、装载车司机杨某联手盗窃该公司铁矿粉。当晚9时许,安某驾驶空车驶入该公司料场,杨某使用装载机向安某的货车装入约60吨铁矿粉,之后安某驾驶装满矿粉的货车经由公司二号门出厂,正在值班的白某、宋某对此心知肚明,遂未履行正常检查手续便予以放行,60吨铁矿粉被顺利运出厂外,经鉴定,价值82000元。

分析:白某、宋某、安某、杨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白某、宋某虽为公司保安,负责公司的保卫工作,但白某、宋某对存放在料场的铁矿粉并没有主管、分管、经手和处置的权力,对安某驾驶载货大车未检查而放行的行为是利用了其保安工作上的便利,而非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秘密窃取手段,因此应以盗窃罪追究白某等4人的刑事责任。

尾矿砂摇身变废钢

李某系某线材有限公司质计处工人,负责进厂货物的质量检验工作,赵某系该公司一炼钢工人,负责收料工作。2013年8月,刘某找到李某、赵某商量用尾矿砂冒充废钢运入公司内牟利,三人一拍即合。2013年8月15日凌晨,刘某雇佣张某驾驶大货车,装载43吨尾矿砂冒充废钢运进该公司,赵某未到现场进行收料就出具了虚假收料手续,李某也未到现场进行验货即出具了虚假质检手续,三人共骗取公司货款155000元。

分析:李某、赵某、刘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刘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用尾矿砂冒充废钢运入公司,公司内部工作人员李某、赵某明知刘某实施诈骗行为,仍帮助其出具虚假的质检、收料手续,使刘某的诈骗行为顺利得逞,骗取公司巨额货款,三人属共同故意犯罪,构成诈骗罪。

账目不清,库管钻空

肖某系某钢铁公司物资库库管,负责看管存放在库房内的铜套等财物。2013年3月份的一天,李某在与肖某一起吃饭时得知该公司库房内有不入账的财物,二人遂合谋窃取。2013年4月11日深夜,李某与杨某驾驶一辆面包车来到该钢铁公司物资库5号库房,肖某见四周无人遂将库门打开,三人窃取紫铜铜套5个总价值62000元。后李某将盗窃的铜套卖至一废品收购站,三人获赃款15000元。

分析:肖某、李某、杨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案中,肖某作为公司物资库库管,掌管库房的钥匙,对库房内的财物负有管理上的权力。肖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李某、杨某等人合谋将本单位财物通过窃取的手段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少开票多载货

金某系我市某大型国有企业的护卫班班长,负责对该公司销售的废土石进行监装、统计及开票工作,田某从事个体经营,2013年3月田某与该公司签订购买废土石的买卖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田某找到金某,与其商量想少开票多拉废土石,金某同意。后在金某的帮助下,田某通过少开票多拉料的方式将大量未付款的废土石拉运出厂,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期间田某分三次给金某好处费,共计5万余元。

分析:田某与金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本案中,金某作为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对废土石销售工作负有监管职责,其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公司外部人员田某相勾结,通过少开票多拉料的方式侵吞公司财物。田某给与金某的好处费,不能理解为是田某对金某的行贿款,其实质是金某的分赃所得。一般公民与具备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员相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因此应当以贪污罪追究金某、田某二人刑事责任。

结语:

近年发生的侵害企业刑事案件多呈现出窝案、串案居多、犯罪手段隐蔽、涉案金额较大的特征。众所周知些犯罪不可能单靠个人完成,必须上下左右“串”成一条线,从外部找到“机会”,再由内部人员提供“便利”,形成一条犯罪链。更值得警惕的是监守自盗者已经不满足于小偷小摸的蝇头之利,而是充分利用潜伏在企业中的特殊身份,深知企业漏洞之所在并适时加以利用,采取更为隐蔽的方式实施犯罪,攫取更大利益。据统计,监守自盗型犯罪给企业带来的损失是其他类型犯罪造成损失的7倍之多。

透视这些案件背后,管理松弛、违规操作、监督无力,是企业内滋生犯罪的温床。大多数企业重视经济效益而忽视安全防范,人防、物防措施组织不力,技防措施形同虚设,治安管理存在盲区,规避风险能力不足。管理者要切实将企业员工的权力与责任对接起来,在大胆启用人、放手使用人的同时,加强管理,做到放手不撒手,放权不放任,用好人的同时也要管好人。同时在用人上,注意适时调整、动态使用,人的积极性是有周期性的,人员久定不动容易造成人浮于事、相互制肘的局面,更易相互勾结而成利益团体甚至演变成犯罪团伙,适时轮岗交流,可以有效避免利益链的形成,遏制犯罪苗头的蔓延。

重视企业文化建设,提高员工整体素质。企业应高度重视文化建设,塑造企业核心品格和价值观,增强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要加强对员工职业规范、行为素养、法律意识等方面的教育引导,并将其转化为行之有效、便于操作的制度规范,转化为企业员工的职业操守,引导员工将个人荣辱融入到企业的发展中。积极为员工创造晋升提薪的空间和渠道,培养有信用度的员工,增进企业与员工的感情纽带,实现企业用工的相对稳定性,从而提升企业凝聚力有效减少因刑事犯罪给企业造成的内耗。筑牢侵企犯罪的防火墙,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切实保驾护航!

 

(撰稿:迁安检察院 张平玮 史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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