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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女歌厅喝醉酒 遭遇强奸后悔迟
时间:2014-08-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4年1月29日,13周岁女学生李某被男网友谢某约出到人民广场燃放烟花,李某到达约定地点,与谢某的朋友秦某等人放完烟花后又去歌厅唱歌,在歌厅唱歌期间,李某与谢某、秦某等人喝了多瓶啤酒,李某不胜酒力,在歌厅醉酒睡着了。唱歌结束后,李某被秦某等人带到一家旅馆,秦某用盗窃来的身份证开了两间房间,秦某趁着李某醉酒在旅馆房间将李某强奸。李某的家人因李某一夜未归,寻找未果向警方报案,警方将嫌疑人秦某抓获。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秦某趁受害人李某醉酒之机,在李某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将其奸淫,构成了强奸罪,因李某未满十四周岁,属于幼女,应当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本案的受害未成年人李某通过网络聊天结识陌生人谢某,在谢某提出见面的请求后没有拒绝而是前往赴约,继而同陌生人前去歌厅娱乐,醉酒至夜不能归,最后被人强奸。通过此案,我们提醒未成年人应该提高警惕,不能与陌生人见面,更不能与陌生人前去娱乐场所,不然受到伤害后悔则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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