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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强迫交易罪”
时间:2017-06-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从一则案例看“强迫交易罪”

案例

20127月,李某私自成立了“风华正茂”车队,先后雇佣了沈某王某、崔某等人,车队的主要业务是向过路货车收取带车费,为其提供带车服务。沈某王某、崔某驻扎建材有限公司附近102国道至高速路口路段,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强行以每车每次200至300元不等,向来该厂拉货的大车司机索要“带车费”交了带车费的货车,会接到该车队群发的路政及交警行动信息,使其避开路政执法人员或交警截车2014年3月,该车队先后向来自秦皇岛、廊坊、北京等地的肖某40多名大车司机强行索取“带车服务费”达30余万元。该车队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的运输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分岐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沈某王某、崔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李某等人在公共道路上,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方式向货车司机索要“带车费”,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数额达1000以上,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沈某王某、崔某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如下:李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润,违反国家规定,在向货车司机强行索要带车费后,为货车司机提供带车服务,使其少受或免受路政执法人员、交警的处罚。李某等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非法获利30余万元,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李某、沈某王某、崔某构成强迫交易罪。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强迫交易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胁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交易的性质

强迫交易罪中的“交易”表现为商品和服务两种形式,其中的服务是与他人的需要相联系的,指为他人做事,并使他人从中受益的一种有偿或无偿的活动。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劳动的形式满足他人某种特殊需要。“带车”行为能不能成为一种服务呢?笔者认为是可以的,带车人员为货车司机提供服务,为货车司机提供路政及交警行动信息,使其避开路政执法人员或交警截车,这样会使外地的货车司机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满足了货车司机的某种需求。

(二)交易的对价问题

强迫交易中的交易应该存在对价,强迫交易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偏离对等的价格强迫对方达成交易,但应与正当对价之间存在合理差距,不能差距过大,构成“超暴力”,如果是那样,那么交易已经名不副实,可能构成的就是抢劫罪了。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其中第九条第2款规定,“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利、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三)交易的认定

强迫交易罪行为人往往是以实施强迫交易为职业,在实施强迫交易过程中获得高额利润,而并非突发奇想,找“交易”作为借口,以占有他人财物。强迫交易罪行为人意在通过交易成功而获得非法高额利润,因此,行为人并非在一开始便表现出其程度较高的暴力强制性,而往往是在交易不能成功时,才实施相应的暴力、威胁行为强迫他人就范,即使是实施暴力、威胁等行为,其程度也往往较轻微。

以案释法

本案中,李某、沈某、王某、崔某违反国家规定,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货车司机接受他们提供的“带车”服务,违背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严重侵害了货车司机的合法权益,且非法所得达30万之多,情节严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笔者认为,该车队在向货车司机强行索要“带车费”后,会给货车司机群发路政及交警行动信息,使其避开路政执法人员或交警截车,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该车队成员在强拿硬要的同时也为货车司机提供了特定的服务,本质上是在强行与货车司机做交易,强迫货车司机接受他们提供的带车服务,因此以“强迫交易罪”追究该车队的刑事责任更为合宜。

 

备注:发表于2015年第1期《唐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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